(2017)黑108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芦德贵与被告绥芬河市太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德贵,绥芬河市太平洋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40号原告:芦德贵,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太平洋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德贵诉被告绥芬河市太平洋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德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宿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