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4行审12号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合阳县城东新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剑军,该局干部。被申请人苏波,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合阳县黑池镇北黑村人,农民。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卫医罚字(2016)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党建德下列内容:一、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向本院递交了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卫医罚字(2016)4006号非法行医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卫医罚字(2016)4006号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申请人苏波并无异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合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卫医罚字(2016)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孟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