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5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坤,李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坤。被执行人李艳军。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艳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艳军在任率英处有土地承包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艳军土地承包款65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