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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谢桂林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桂林,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桂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谢桂林携带毒品在本市系马桩街附近被巡逻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谢桂林外衣的左袖子口里面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俗称麻古,经称量净重1.39克)、用透明胶卷起来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净重3.24克)一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称量净重,10.58克)一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闵某的证言;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照片及入库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桂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净重15.2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桂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