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范德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纳入失信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53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范德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范德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范德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西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