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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敬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号被执行人:马敬良,男,1951年5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马敬良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01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马敬良于2016年7月2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预缴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1元,现已划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茂 峰审判员 孙 先 胜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炜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