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凤文诉张俊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文,张俊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660号原告;赵凤文,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张俊华,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昂昂溪区。原告赵凤文与被告张俊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凤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文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凤文负担。审判员 车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