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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陈言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陈言铨,陈正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152号之二原告: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铨,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言铨,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正中,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陈言铨、陈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4.9万元及违约金5.2万元;2、陈言铨、陈正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柴油发动机组,连同运输费、机组安装费等合同总额34.9万元。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按时发货后,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进行调试验收。但宁德市中闽鑫商贸有限公司除预交的10万元预付款外,结欠24.9万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付违约金5.2万元。陈言铨、陈正中作为原有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已对案涉合同经办人范建华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志雄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人民陪审员  孙 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少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