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顾峰与余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峰,余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657号原告顾峰,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余康,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顾峰诉被告余康拖欠货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伟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