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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6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攀与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云阳县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攀,重庆市云阳县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572号之一原告:胡攀,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云阳县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33772080法定代表人:李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3093387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攀诉被告重庆市云阳县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攀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云阳县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覃仕斌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