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俊与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727号原告:刘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董岭,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彭燕,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毛刚旭,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廖利,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刘俊与被告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