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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俊与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727号原告:刘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董岭,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彭燕,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毛刚旭,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廖利,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刘俊与被告董岭、彭燕、毛刚旭、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