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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科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科创建材有限公司,葛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94号申请人宝鸡科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娟,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眉县槐芽镇汽车东站被执行人葛宽成,男,生于1980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宝鸡科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447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189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军审判员  郭勇锋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思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