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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波黄伟秋程祥古伟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王波,黄伟秋,程祥,古伟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4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友谊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8070-3。法定代表人:汪剑。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秋,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祥,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伟平,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上诉人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波、黄伟秋、程祥、古伟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