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立佳、朱马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佳,朱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马立佳,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朱马飞,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马立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马飞在(2017)浙0481执13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马飞存款人民币65258.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86,执行申请费87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