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与寿宁县鼎磊石材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寿宁县鼎磊石材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275号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64084072G。法定代表人尤光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丹宏、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宁县鼎磊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托溪乡外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345268782G。主要负责人李雄飞。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宁县鼎磊石材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以根据寿宁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12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差别电费的追缴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计3014元,由原告国网福建寿宁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