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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伟诉孔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孔庆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635号原告:邓伟,男,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孔庆玲,女,汉族,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与被告孔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7元,原告邓伟负担。审判长  刘实审判员  陈晖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