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伟诉孔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孔庆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635号原告:邓伟,男,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孔庆玲,女,汉族,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与被告孔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7元,原告邓伟负担。审判长 刘实审判员 陈晖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