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甘海平、唐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海平,唐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海平,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华,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邱伟和,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海平、唐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甘海平、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甘海平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黄坑村租赁一废弃汽修厂,购置电脑等设备,组织他人在网络上参与“重庆时时彩”、“亚博在线”赌博并发展下线代理,从中渔利。被告人甘海平雇请被告人唐华担任代理,发展注册会员接受他人投注,还雇请了石某某、王某1、詹某1、冯某、陈某1、罗某、陈某2、张某1、兰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工作室利用QQ、微信通讯工具发展会员参与网络赌博。至案发,被告人甘海平从中盈利56万余元。被告人唐华从中获利338800元。2016年6月2日,公安民警查获该场所并扣押涉案电脑等物品,并口头传唤被告人唐华等人到新罗公安分局接受调查。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甘海平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王某1、詹某1、冯某、陈某1、罗某、陈某2、张某1、兰某、范某、邱某、陈某3、黄某1、许某、陈某4、张某2、詹某2、陈某5、黄某2、王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甘海平、唐华的供述和辩解。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甘海平、唐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甘海平违法获利560000余元,被告人唐华违法获利3388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甘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甘海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追缴被告人甘海平非法所得560000元,追缴被告人唐华非法所得33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甘海平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太重。2、二审期间积极缴交非法所得及罚金。综上,请求最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唐华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上诉人唐华的犯罪金额应当按其实际获利金额338800元计算。2、上诉人具有从犯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二审期间退出全部赃款并缴交了全部罚金,系初犯,作案时刚满十八岁。综上,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甘海平、唐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甘海平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21200元并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上诉人唐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338800元并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甘海平开设网络赌场,雇请他人以代理的身份发展会员(最多时雇请二十余人),谋取非法利益560000元;上诉人唐华受甘海平的雇请,以代理的身份发展会员,谋取非法利益338800元,两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甘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在二审期间缴交非法所得及罚金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且在二审期间缴交非法所得及罚金,决定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海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交。)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已缴交。)四、上诉人甘海平、唐华共计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60000元(其中甘海平退出人民币221200元,唐华退出人民币33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庆泉审判员 刘文福审判员 谢林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