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代兵和保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兵,保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340号原告王代兵。被告保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明,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代兵与被告保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代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代兵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1元,由王代兵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长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