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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荔波县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荔波县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彭彩东,尹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荔波县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荔波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涵,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岚婷,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正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彩东,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彭彩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远才,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系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员。原审第三人:尹平,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户口所在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荔波县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彩冬、原审第三人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荔波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荔波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荔波县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贵州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莲昌审判员  陆育义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