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李某其他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1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李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54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中文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但均涉及抵押且已被查封,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合法民初字第7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