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法定代表人林锡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成挚,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970420元,被执行人履行977396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1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104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