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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莫剑文与安徽尚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剑文,安徽尚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070号原告:莫剑文,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朋威,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韩秀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剑文与被告安徽尚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剑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剑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莫剑文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