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扬与王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王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720号原告张扬,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海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林,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扬与被告王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判员  鲁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