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作超与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作超,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5号原告:尹作超,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群。本院受理原告尹作超与被告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与尹作超签订的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本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移交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尹作超在湖北××市区域内使用e搜包办平台发展跑腿业务,不涉及合同相对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合肥多乐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