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文与周从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周从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18号原告:张文,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周从九,男,1963年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周从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张文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