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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文与周从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周从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18号原告:张文,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周从九,男,1963年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周从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张文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