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章臣与陈焕云、吕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臣,陈焕云,吕金峰,谢桂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477号之一原告陈章臣,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陈焕云,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莘县。被告吕金峰,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聊城监狱退休干部,住聊城市。被告谢桂娥,女,约60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吕金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臣与被告陈焕云、吕金峰、谢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章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章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吕金峰的工资收入(每月留足生活费800元)予以冻结,至450000元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