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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曹根管与被告罗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曹根管,罗虎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66号原告:李晶,男。原告:曹根管,男。被告:罗虎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曹根管与被告罗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晶、曹根管于2017年4月6日以举证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曹根管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曹根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晶、��根管负担。审 判 长  XX鹃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