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曹根管与被告罗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曹根管,罗虎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66号原告:李晶,男。原告:曹根管,男。被告:罗虎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曹根管与被告罗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晶、曹根管于2017年4月6日以举证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曹根管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曹根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晶、��根管负担。审 判 长 XX鹃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