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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买科科申请执行廉小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科科,廉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买科科,男,1980年2月29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廉小海,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买科科申请执行廉小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特34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暂无法控制和处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360000元,均未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特34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