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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5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侯国民与胡乃华、郑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民,胡乃华,郑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5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侯国民,男,生于1949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胡乃华,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现外出地址不明。被执行人郑艳秋,女,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现外出地址不明。本院受理的侯国民申请执行胡乃华、郑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侯国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