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艳娟与肖加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娟,肖加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44号原告:王艳娟,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灌阳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肖加禧,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原告王艳娟与被告肖加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艳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晋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