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旭荣与莫祥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荣,莫祥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79号原告,邓旭荣,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莫祥初,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邓旭荣诉被告莫祥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立案。原告邓旭荣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旭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