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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与吴腾兵、万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吴腾兵,万莉,重庆市沙坪坝区鑫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07号原告:刘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腾兵,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万莉,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鑫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政府集资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龚太光,职务不详。原告刘建与被告吴腾兵、万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