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诸葛祥鹏与淮北市鸿运不锈钢经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祥鹏,淮北市鸿运不锈钢经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568号原告:诸葛祥鹏,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龙,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鸿运不锈钢经营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李雪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诸葛祥鹏与被告淮北市鸿运不锈钢经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