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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江与被执行人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江,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江,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5185-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西路158号A02幢-2。法定代表人朱艳。本院在执行王文江与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未找到被的执行人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下落,依法查询南京利物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从军审 判 员  王庆辉审 判 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