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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蒋炳兰与蒋正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炳兰,蒋正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73号原告蒋炳兰,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托代理人蒋景,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正结,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蒋炳兰与被告蒋正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敬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炳兰的委托代理人蒋景、被告蒋正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炳兰诉称,2011年前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灌阳县六和·上城房地产项目,2015年11月8日被告出具欠原告设计费165000元的欠条给原告。2016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未果,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6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从2016年9月5日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为10000元,2017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被告蒋正结辩称,原告是以设计公司的名义与灌阳县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灌阳六和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因灌阳六和公司办理相关业务需加盖设计公司的公章,原告要被告写下欠条才给盖公章,并增加了设计费。综上,本案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是迫于无赖写下的欠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灌阳六和公司的股东,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灌阳县六和·上城房地产项目,原告以公司的名义和灌阳六和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2015年11月5日被告对尚欠的设计费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蒋炳兰设计费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元)。此据。欠款人蒋正结,2015年11月5日”。事后被告未给付上述设计费,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原告主张尚欠的设计费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理由不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设计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炳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陆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