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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式会、亓宪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式会,亓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94号被执行人:孙式会,男。被执行人:亓宪忠,男。被告人孙式会、亓宪忠非法吸收存款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203刑初4号判决书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害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