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行终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荣贤与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高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行终字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义县留龙沟镇。法定代表人李清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吕爽,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玉环,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荣贤,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上诉人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义县留龙沟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科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