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小宇与府谷县汇才商贸有限公司、马良、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宇,府谷县汇才商贸有限公司,马良,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宇。被执行人:府谷县汇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良。被执行人:王丹。申请执行人王小宇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汇才商贸有限公司、马良、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宇与被执行人马良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良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小宇借款本金3.5万元,于2017年12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继续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和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将恢复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宇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3020元和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马良自愿负担。当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