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摆磊与冯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磊,冯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102民初93号原告:摆磊,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十二师头屯河农场。被告:冯雪峰,男,1993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原告摆磊与被告冯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雪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摆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冯雪峰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冯雪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冯雪峰因修理铺房租到期,资金紧张,向原告摆磊借款5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30日内还清。到期后,原告摆磊多次上门所要,被告冯雪峰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款。2016年春节前,被告说要回老家,等从老家回来后再给原告摆磊还钱。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摆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冯雪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被告冯雪峰开办的修理铺房屋租金到期不能给付,资金紧张,向原告摆磊借了5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30日内还清。还款到期后,原告摆磊上门所要,被告冯雪峰拖延未还。2016年春节前,被告冯雪峰说要回老家,等从老家回来后再给原告摆磊还钱。但至今未还款,并且失去联系。遂原告摆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雪峰偿还借款,放弃利息的主张。法院向被告冯雪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冯雪峰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出具的居住证明、邮寄送达回执单和原告摆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获取了款项,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不付,属失信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有借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摆磊偿还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雪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征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