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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丙义与熊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义,熊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831号原告:赵丙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熊阳,男,住滦平县。原告赵丙义与被告熊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丙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丙义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义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丙义负担。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