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丙义与熊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义,熊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831号原告:赵丙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熊阳,男,住滦平县。原告赵丙义与被告熊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丙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丙义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义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丙义负担。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