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8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皮本菊与罗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本菊,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皮本菊,居民。被执行人:罗坤,居民。关于申请执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淑明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