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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顺正启、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顺正启,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顺正启,男,193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瀚午,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区长。再审申请人顺正启诉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昌区房管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6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正启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本案属为私房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本案并不存在纠纷。原审裁定驳回顺正启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撤销,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顺正启向武昌区房管局书面申请公开武汉市武昌青龙巷61号房屋档案中的《跃进规划》,属于落实房屋政策性质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顺正启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顺正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顺正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