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晓峰、金成荣与任云超、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峰,金成荣,任云超,李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5号原告:马晓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金成荣,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云超,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娟,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晓峰、原告金成荣诉被告任云超、被告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马晓峰、原告金成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云超、被告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晓峰、原告金成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峰、原告金成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计6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83元,共计11148元,由原告马晓峰、原告金成荣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审判员 田炳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