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丽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丽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28号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董事长。被告:董丽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丽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