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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林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05号罪犯王林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句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犯聚众斗殴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94.6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55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林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缴纳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句容市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又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