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双魁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双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83号原告:徐双魁,男。委托代理人:张世全,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负责人:冯万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钊,男。原告徐双魁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核实原告起诉的真实性,本院多次向原告代理人要求徐双魁本人到庭接受核查,但徐双魁并未到庭。原告代理人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徐双魁起诉的真实性。因无法核实原告徐双魁起诉的真实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双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人民陪审员 张敏惠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媛 媛打印:相丽华校对:刘媛媛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