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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永、靳占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靳占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永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占奎,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上诉人刘永因与被上诉人靳占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刘永上诉称1、靳占奎所建房屋的山墙占用其宅基地29公分,房檐伸出到其宅基地内22公分。双方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范围与双方实际占有的范围是否相符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