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其新,李昌玉,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其新,男,生于1963年3月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昌玉,女,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8093785-6。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其新、李昌玉、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692041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