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宋云娥、姜建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宋云娥,姜建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3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956号。负责人:丛方忠,行长。被告:宋云娥,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职工,住滕州市。被告:姜建伦,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宋云娥、姜建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宋云娥、姜建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