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健、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马先华,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4号。法定代表人:马先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先华,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马成旭,该公司经理。王健与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马先华、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日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鲁11执11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莲国用(2012)第995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第六轮候);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鲁11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马先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存款4371元(已转为执行费);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鲁11执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先华在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2400万元股权(第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先华名下鲁L×××××号车辆(第二轮候)、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车辆(第二轮候)、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车辆(第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先华位于日照市日照度假村011幢00单元102、202号产权证号为20100730070房产及土地(第八轮候)。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7)鲁11执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豪美贸易有限公司、马先华、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查封财产均不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剑敏 微信公众号“”